一、信息公开的原则
信息公开按照“依法、规范、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决策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进行公开。需要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事件,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内容均予以公开。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一)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二)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1. 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2. 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 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 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5. 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6.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7.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等;
8. 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9. 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10.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1. 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的管理制度;
12.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 涉及国家秘密的;
2. 涉及商业秘密、学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3.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4.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分别挂靠在学校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学校办公室和党委办公室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部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并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信息公开程序
(一)主动公开的程序
1. 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的部门审核公开。
2. 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的部门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的部门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3. 其他学校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项目。信息拥有的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2)审定内容。对拟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审核信息内容,确定公开形式;
(3)实施公开。信息拥有的部门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适当措施公开信息;
(4)反馈情况。监督部门及时了解收集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将其反馈给有关部门。
4. 公开时限: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的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学校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1. 申请处理办法: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者的,应告知其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 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2. 申请处理时限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应的职能部门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的部门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文规定的期限内。
3. 收费标准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
五、信息公开的管理
(一)信息公开途径: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公开栏、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予以公开。学校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二)信息公开的要求:信息发布遵循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六、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一)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二)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学校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检监察处反映。
(四)学校有关部门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实施细
则的规定,由学校纪检监察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1. 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3.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4.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5.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